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厦门港
海沧航道扩建三期工程(含海沧1~3#、
4~7#泊位船舶回旋水域增深工程)施工作业的批复
厦港批〔2011〕43号
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厦门港海沧航道扩建三期工程(含海沧1~3#、4~7#泊位船舶回旋水域增深工程)施工作业的申请》悉。依据港口、航道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自批准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7日按厦门港海沧航道扩建三期工程(含海沧1~3#、4~7#泊位船舶回旋水域增深工程)的设计施工范围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具体坐标位置(84坐标系)为:
SJ1: 24°25′50.3″N, 118°03′28.1″E;
DT1-1: 24°26′23.9″N,118°01′23.6″E;
DT1-2 : 24°26′37.3″N,118°01′10.0″E;
DT1-3: 24°26′38.0″N,118°01′10.2″E;
DT1-4: 24°26′45.9″N,118°00′32.1″E;
DT2-1: 24°26′45.6″N,118°00′32.0″E;
DT2-4: 24°26′53.7″N,117°59′53.2″E;
SJ4: 24°26′43.2″N, 117°59′50.8″E;
SJ5: 24°26′31.5″N, 117°59′47.9″E;
SJ6: 24°26′27.3″N, 118°00′14.1″E;
SJ7: 24°26′20.2″N, 118°00′43.4″E;
SJ8: 24°26′12.3″N, 118°01′19.5″E;
SJ9: 24°26′13.1″N, 118°01′28.4″E;
SJ10: 24°26′05.8″N, 118°01′55.9″E;
SJ11: 24°26′01.3″N, 118°02′03.2″E;
SJ12: 24°25′46.6″N, 118°03′04.3″E;
SJ13: 24°25′39.9″N, 118°03′21.3″E;
SJ1: 24°25′50.3″N, 118°03′28.1″E;
以上各点依次连线即为施工作业区范围。
二、作业方式。同意你司在施工作业范围采用自航式耙吸船、自航式泥驳船及抓斗船组合疏浚作业,疏浚弃土按批准的倾倒区进行倾倒处理。
三、作业要求。施工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处理好施工作业与船舶航行的关系,不得影响船舶正常通航;应认真做好航道的保护措施,严格规范施工弃渣弃土的处理,疏浚物应到指定的倾倒区倾倒,严禁在港口航道水域倾倒,不得恶化通航条件。施工期间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四、船舶要求。本工程所采用的各种施工作业船舶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各种船舶证书,船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并经海事部门审批同意。
五、工程开工前,所有施工倾倒船舶应及时到我局航道管理站申请安装GPS监控设备系统,并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六、工程施工作业时间、地点、方式、船舶等若发生变化,应及时报我局批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作业。
七、本工程如有炸礁工程,须另行报我局审批。
八、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并经我局验收认可。
此复。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